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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城北污水处理厂第六次碳源及生产药剂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2018-09-21 【安徽省铜陵市】

  铜陵城北污水处理厂第六次碳源及生产药剂采购项目补充公告

 

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对“铜陵城北污水处理厂第六次碳源及生产药剂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018CGSH115)中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中“有效最低价法”统一修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2、招标文件“34、有效性审查”

原文:

2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①. 提供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或影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②. 提供投标人2017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复印件或影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③. 提供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原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④.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指提供投标人的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B级证书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提供供应商自2018年2月—2018年7月期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复印件或影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⑤. 提供投标人过去三年内(如成立不足三年,自成立之日起),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原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扫描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

现修改为:

2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①. 提供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或影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②. 提供投标人2017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复印件或影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③. 提供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原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④.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指提供投标人的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B级证书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提供供应商自2018年2月—2018年7月期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复印件或影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⑤. 提供投标人过去三年内(如成立不足三年,自成立之日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原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扫描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

 

3、更改部分以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

4、本工程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采 购 人: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铜陵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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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铜陵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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