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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五年,以获奖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准)企业承建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企业获得过“鲁班奖”的,每提供一项得15分;
企业获得过“黄山杯”(外省等同于黄山杯奖项)的,每提供一项得10分;
企业获得过“颍州杯”(外市等同于“颍州杯”),每提供一项得5分;
获得国家级“ 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奖表彰的,每提供一项得10分;
获得省级“ 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奖表彰的,每提供一项得5分;
获得市级“ 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奖表彰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
以上奖项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同一项目获得的不同奖项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