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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市南照淮河取水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答疑回复
发布日期:2014-12-26 【安徽省阜阳市】

关于“阜阳市南照淮河取水工程项目监理”

招标文件的答疑回复

项目名称:阜阳市南照淮河取水工程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FZGY-GCSZ20140287

首次公告日期:2014年12月17日

答疑内容:

1、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知第5条、综合评审表中关于企业和总监业绩:“近五年(自2009年1月1日)”。是合同签订时间还是工程竣工时间?如果是竣工时间,但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是没资格保存原件的。“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这就增加了企业投标的困难,也无意义。竣工资料监理企业有“监理业务手册”,这是原件,能说明竣工情况及监理人员配置情况的,也是监理企业规定应具备的。此项应如何提供?

答:“监理业务手册”原件可以作为投标人业绩证明,但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招标公告第三款“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知第5项及《综合评审表》中关于企业和总监业绩:“近五年(自2009年1月1日)”,是合同签订时间还是工程竣工时间?

答:均可,须为近五年(自2009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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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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