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市人民医院城南新区项目智能化系统施工”答疑公告
一、项目名称:阜阳市人民医院城南新区项目智能化系统施工
二、项目编号:FZGY-GCSZ20140198
三、发布公告时间:2014年11月6日
四、答疑内容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要求企业及项目经理必须有综合性医院大楼智能化系统施工业绩,并对业绩进行打分,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设置 “综合性医院”智能化这个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标办法的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应给予取消。
答:不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三)的相关规定解释,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6号有关规定,由于医院建设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在不影响形成竞争的前提下对投标人有相关资质和同类医院建设业绩的提出要求。
2、招标文件P24页,在评标办法中的“企业荣誉”、“项目经理荣誉”打分项中将“鲁班奖”与“智能建筑精品工程”相提并论,都同样得3分,我公司认为此加分条件不合理的,也是对投标人不公平、公正的。首先,“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其次,“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导的国家级最高奖项,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和管理的,是我国政府认可的建筑类最高奖项,其申请条件和要求远远高于“智能建筑精品工程”的申请条件。而“智能建筑精品工程”只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下属的智能建筑分会自主颁发的,首先从颁奖机构来说低于“鲁班奖”;其次“智能建筑精品工程”没有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属于行业协会主导的奖项;第三,该奖项的申请条件和要求远低于“鲁班奖”的申报评审条件。因此,我公司认为为了确保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请贵单位给予调整,请回复。
答:不同意。
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没有明确企业业绩及荣誉与项目经理业绩及荣誉是否可以重复计分,请给予明确。同时,若重复计分是否合理,请明确。
答:如企业业绩及荣誉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及荣誉是同一项目同一合同,则可以重复计分。
阜阳市人民医院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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