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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
3、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4、对于滁州市(含县市区)以外的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在滁州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开标时须提供滁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
5、投标人在滁州市本级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标时须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投标人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业绩至少两个及以上,开标时须提供服务合同原件,业绩有效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确认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原件为准,中标后提供的业绩证明将进行公示,若有虚假业绩的将受到相关处罚,并取消中标资格。);
7、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原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