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第三方检测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第三方检测”项目(项目编号:2014CGFZ3006)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点人员要求中规定项目负责人、组长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专职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从事档案管理或检测工作1年以上。
问:对于从事检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没有给出相应的要求,请问我院出具的员工工作年限的证明资料是否有效。
答:不可以。须提供能够证明从事检测工作年限的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或满足年限要求的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
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点人员要求中规定:人员不允许外聘、返聘或退休人员。
问:我单位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满足事业发展需要,我院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聘用了大量技术人员,纳入单位正式职工统一管理。自2008年起,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这类聘用人员全部改为采用人才派遣的方式聘用,即我院与省兴皖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合同,兴皖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我院人员需求,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派遣到我院工作,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保(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的经费由我院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给省兴皖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有我院每年与兴皖中心签订的派遣合同、我院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我院转给兴皖中心的社保等经费证明、兴皖中心给聘用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
我院采取人才派遣方式长期聘用的职工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劳动人事政策执行的,为单位的正式聘用人员;而招标文件规定的“外聘人员”应理解为与该单位没有人才派遣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仅因单项临时工作需要按协议短期支付劳动报酬、无法提供相关社保证明的人员。此理解是否正确,请予明示。
答:采取人才派遣方式长期聘用的职工可以认定为单位的正式聘用人员。须提供单位与人才中心签订的派遣合同、单位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指标中“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要求提供满足服务需求人员配备要求的人员资格及业绩证明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交纳证明及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问:该条中社保缴纳证明要求未明确。
答:社保证明材料参照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第八项投标授权书备注第2条:投标文件中须附投标人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即可)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投标人授权代表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4、我院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需缴纳社保。我院提供员工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者医疗保险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为我院员工的做法是否有效?
答:有效。
5、目前国内省级检测机构基本上均为事业单位,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等级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条,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不必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初步评审指标中“营业执照”建议修改为“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指标中“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初步评审指标中“投标人业绩”要求:业绩合同至少应体现项目名称、开始及完成时间、项目是否开通运营、投资规模、合同金额等方面内容。
问:“投标人业绩”要求的“开始及完成时间、项目是否开通运营、投资规模”适用于施工单位,对于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单位不适用。
答:“投标人业绩”的要求修改为“提供业绩合同或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且至少应体现项目名称、委托人信息、检测范围、检测日期、合同金额等方面内容,若业绩合同或检测报告无法完整体现的,可以业主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明材料补充证明,原件开标时携带备查”。
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初步评审指标中“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要求:业绩合同至少应体现项目名称、开始及完成时间、项目是否开通运营、投资规模、合同金额等方面内容。
问: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的关于“开始及完成时间、项目是否开通运营、投资规模”适用于施工单位,对于第三方检测单位不适用。
答:“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的要求修改为“投标人须对所配备人员如实描述,提供满足人员配备要求的人员资格及业绩证明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及业绩合同或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业绩合同或检测报告至少应体现项目名称、委托人信息、检测范围、检测日期、合同金额、检测(或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员等方面内容,若业绩合同或检测报告无法完整体现的可以业主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明材料补充证明,原件开标时携带备查”。
8、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六点报价及费用结算中规定:“本项目采用对检测费用的取费进行报价,即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的报投标费率,(如:若投标人检测费用为收费标准的80%,则投标费率即为80%)”。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第一项开标一览表中表述为“最终投标报价(人民币)”,前后不一致。
答: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第一项开标一览表中的“最终投标报价(人民币)”修改为“最终投标报价(费率)”。
9、《招标文件》P43“投标业绩承诺函”表格样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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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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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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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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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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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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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及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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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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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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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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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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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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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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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文件》P43“投标业绩承诺函”表格适用施工单位,但对于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单位不适用。建议修改为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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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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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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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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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批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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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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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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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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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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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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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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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第三项投标业绩承诺函附表备注已明确“投标人可以对上表作调整及扩充,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自行调整表格样式,但表格中所列业绩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注:此公告视同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832;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http://www.yzczb.com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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