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LAZBCG-20140159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于2014年12月5日发布“来安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执行指挥中心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 询价采购函和采购清单,现对询价采购函和采购清单进行如下澄清说明:
一、原询价采购函投标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7、具有相应的货物供货和安装、调试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实现该系统技术方案的相关专业能力和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带“★”设备供货时提供中标公司至少一名厂家授予的技术认证工程师证书。
现修改为:
7、具有相应的货物供货和安装、调试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实现该系统技术方案的相关专业能力和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二、原询价采购函采购清单中带“★”设备:
1、指挥终端 2、指挥摄像机 3、高清解码:具有相应的货物供货和安装、调试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实现该系统技术方案的相关专业能力和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设备供货时提供中标公司至少一名厂家授予的技术认证工程师证书。
现修改为:
询价采购函采购清单中带“★”设备:
1、指挥终端 2、指挥摄像机 3、高清解码:具有相应的货物供货和安装、调试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实现该系统技术方案的相关专业能力和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本项目招标在此之前所发布的询价采购函内容与本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内容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特此说明
招标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