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关投标人提出质疑,现对东至县公安局公安办公设备招标文件相关事宜澄清如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品牌或标准,是采购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或标准。
东至县公安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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