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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附属管材招标补遗说明
(招标编号:皖H5J-15021-GC01~GC02)
各位投标人:
现有投标人对宿松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附属管材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PE、U-PVC采购项目业绩”以及“中标合同价累计”的含义提出疑问,现进一步补充说明如下:
招标文件中所表述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已供货完成且经国内公开招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类型材质管材管件(PE、U-PVC)采购项目业绩,单项合同金额须达到600万元及以上(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供货合同,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PE、U-PVC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PE或U-PVC业绩均可,“单项合同金额须达到600万元及以上”是指合同中PE或U-PVC管材管件供货在单项合同中的累计金额须达到600万元及以上。
评标办法中所表述的“中标合同价累计”是指合同中PE或U-PVC管材管件供货金额的累计金额。
特此说明,请各位投标人遵照执行。
宿松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