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定点协议供货商项目》的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现将《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定点协议供货商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作部分更改。
1、第一章前附表(P3页)第8条第五项修改为“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场所是自有的提供房产证或房管局证明原件;场所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2、第六章第6项括号部分修改为:根据所报资料现场查看,固定经营场所是自有的,提供房产证原件或房管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固定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六章第7项括号部分修改为:根据所报资料现场查看,展厅场所是自有的,提供房产证原件或房管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展厅场所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六章增加第13项: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
5、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
2014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