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青阳县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招标文件中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中“合同编号”均是指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编号”;
2、招标文件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中合同协议书“6.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产品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签约供货合同完成之日起算。”更正为“6.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产品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青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
青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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