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至县人民法院审判楼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第AHCZFCG-2014212号)的答疑-安徽省招标集团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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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至县人民法院审判楼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第AHCZFCG-2014212号)的答疑
发布日期:2015-02-13 【安徽省池州市】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部分投标人的质疑,业主单位来函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联合体投标选项应为“接受”。

2、招标文件第9页《采购货物清单》没有标明具体室内机形式,室外机编号重复(K-2-1有两个、K-5-1有两个)。

答复:采购清单中室内机均为四面出风嵌入式 ;《采购货物清单》第12项中第二个型号“K-2-1”应该为“K-4-1”,第14项中型号”K-5-1制冷量:http://www.yzczb.com,制热量:http://www.yzczb.com”应该为“K-1-2制冷量:http://www.yzczb.com,制热量:http://www.yzczb.com”;第10、11项备注栏中“直流变频室内机”应该为“直流变频室外机”。

3、关于招标文件14页“制造商注册资金大于人民币10亿元得2分;1亿-10亿元得1分;其他不得分”之规定违反招标法至少满足三家原则的问题。

答复:现将此条改成:制造商注册资金大于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得2分;1亿-2亿元得1分;5000万-1亿元的得http://www.yzczb.com分;其他不得分。

4、关于招标文件第15页“本地化服务”部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是否组成联合体的企业全部满足此条地域要求才可得分。

答复:此条根据招标公告资格要求执行,即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只要联合体牵头人具备该条地域要求即可。

5、关于《采购货物清单》与项目图纸不符的问题。

答复:请投标人以新发布的图纸为准(详见新发布的图纸)。

6、对招标文件第9页备注第1项“以上设备型号仅供参考,投标人可提供满足或优于设计要求的产品”和“★对制冷量正、负偏离值不得超过5%,超过5%的均视为无效投标”表述矛盾。

答复:现将第9也备注第一项调整为“项目图纸见附件,以上设备型号仅供参考,★投标人可提供满足或优于设计要求的产品(其中制冷量允许负偏离值不得超过5%),否则均视为无效投标”。

7、本次招标是否包含除空调系统采购及安装以外的其它排烟通风部分。

答复:本次招标不包括其它排烟通风部分。

8、由于本项目设计图纸变更,造成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变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重新确定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布如下:

开标时间:2015年3月11日上午9:00分。

开标地点:池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四室。

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池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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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池州市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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