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联动系统采购、安装
项目(二次)招标文件澄清函
项目编号:czcg201707-197
各潜在投标人:
一、在技术标评审细则下的技术指标项中描述到“投标货物技术功能要求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主要设备技术证明,判断所投设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若提供的货物技术证明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又未提供制造生产厂家对所投配置给予确认说明的,则该条技术指标不满足。A 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30分;B 投标货物的技术指标或功能每有一条“★”号技术指标或功能不满足的扣 5 分,扣完为止;C 投标货物的技术指标或功能每有一条非“★”号技术指标或功能不满足的扣 3 分,扣完为止。”
此条表示技术指标不满足时以扣分形式评审。
但在第四章第二条相关要求中提到“1、投标人所投设备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本清单和相关规范要求,设备清单列表中标★为系统的关键参数,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必须响应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以证明投标产品质量,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此条则描述为技术指标不满足就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与技术标评审细则中相互矛盾,请说明具体以哪条为准。
答:以技术标评审为准,即:技术指标不满足时以扣分形式评审。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提出“2、为保证系统兼容和稳定性,执行指挥联动平台、专用高密度服务器、4G+移动执法终端必须采用同一品牌产品;”目前市面上的执行指挥联动平台、专用高密度服务器、4G+移动执法终端产品的稳定性和兼容性均达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程度,各产品厂商之间均有各自的产品优势,不同品牌产品之间的搭配使用完全可以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稳定性,建议删除此项。
答:因评审中已经对执行指挥联动平台作出“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建音视频管理平台无缝对接”的技术要求,故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项删除。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