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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标人是专业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具有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内容(以营业执照副本为准);
3、取得城市市容管理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4、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具有一年以上清扫保洁和垃圾运输业绩须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履约情况良好(需由履约所在地市容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6、投标企业必须至少配备清扫保洁工人35人,投标时需提供不低于3吨清扫车1辆和不低于5吨洒水车1辆的2011年以后的车辆购置发票及车辆行驶证,中标20天内需全新购买10吨密闭式垃圾运输车2辆,电动保洁车10辆。投标单位需承诺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相关机械车辆到位。
7、投标企业如果中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分包【在本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若为外地企业须承诺中标后20日内在中标区域成立分公司)】;
8、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合法用工;
9、投标人不得挂靠他人企业投标;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