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御府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招标答疑一 -安徽省招标集团公共服务平台
   
标题: 地区: 时段:
高速·御府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招标答疑一
发布日期:2017-12-20 【安徽省芜湖市】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高速?御府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招标作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拟派项目经理业绩:2012年1月1日以来每在一个类似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2分。2012年至今极少有同一个项目经理能完成两个体量这么大的施工总承包业绩,绝大部分投标人无法满足该条件,不利于充分带动市场竞争。建议修改此项评分标准。

答: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评审拟派项目经理业绩现修改为:2012年1月1日以来每在一个类似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2分。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章节有关类似业绩的描述与评标办法不一致。答:以评标办法为准。

3、17、18#楼土建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清单暂估价合计有误。

答:以分项为准,各投标人在投标时自行更正汇总金额。总控制价原为http://www.yzczb.com元,现修改为http://www.yzczb.com元。

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约定:项目经理业绩和企业业绩、获奖均可以为同一项目,同一业绩所获奖项不重复计分,按较高分计,评分表中有特别要求的以评分表中为准。是否有歧义。

答:现更正为:项目经理业绩和企业业绩、获奖均可以为同一业绩,同一业绩所获奖项不重复计分,按较高分计,评分表中有特别要求的以评分表中为准。

5、招标文件中投标保函格式未见保函有效期,部分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行必须增加保函有效期

答:投标保函格式须按照以下两种格式之一提供,否则视为无效。

格式一:                   投标保函

致: _高速地产集团芜湖有限公司_

鉴于:

(1) _高速地产集团芜湖有限公司_委托_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芜湖 高速·御府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名称)进行招标,并规定投标人须提交投标保函。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人)已决定参加投标,并向我行申请出具投标保函。

为此,我行同意出具以投标人为被保证人、以投标人参加此项目投标为生效条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保函如下:

一、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书面要求我行向招标人支付索赔款,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二、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或不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书面要求我行向招标人支付索赔款,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三、对以上二项索赔,招标人无需再附加任何进一步的说明或者证明。我行在收到招标人的索赔要求后_20_日内,无条件全额支付索赔款项,并放弃对招标人索赔的任何抗辩。

四、投标人与我行或者与招标人就中标合同签署的任何协议,或者发生任何争议,均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五、对本保函项下的一次或者数次违约索赔,我行累计总赔偿金额均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六、招标人在我行未全部履行本保函时,有权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担保诉讼,届时我行不享有任何抗辩权。

七、本保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若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亦视为失效:

1、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且投标人不是中标人;

2、我行已经累计支付了达到总赔偿金额的索赔款项;

3、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后。

保函出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   月   日

 注:本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具;此函应单独递交;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此函。

格式二:                   投标保函

致: _高速地产集团芜湖有限公司_

鉴于:

(1) _高速地产集团芜湖有限公司_委托_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芜湖 高速·御府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名称)进行招标,并规定投标人须提交投标保函。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人)已决定参加投标,并向我行申请出具投标保函。

为此,我行同意出具以投标人为被保证人、以投标人参加此项目投标为生效条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保函如下:

一、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书面要求我行向招标人支付索赔款,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二、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或不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书面要求我行向招标人支付索赔款,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三、对以上二项索赔,招标人无需再附加任何进一步的说明或者证明。我行在收到招标人的索赔要求后_20_日内,无条件全额支付索赔款项,并放弃对招标人索赔的任何抗辩。

四、投标人与我行或者与招标人就中标合同签署的任何协议,或者发生任何争议,均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五、对本保函项下的一次或者数次违约索赔,我行累计总赔偿金额均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六、招标人在我行未全部履行本保函时,有权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担保诉讼,届时我行不享有任何抗辩权。

七、本保函在以下条件之一时失效:

1、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且投标人不是中标人;

2、我行已经累计支付了达到总赔偿金额的索赔款项;

3、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后。

保函出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   月   日

 注:本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具;此函应单独递交;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此函。

6、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估价是否计取税金

答:不计。

注:①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与本公告一同发出的还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③本项目开标时间调整为2018年1月4日下午13:00,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

 

 

 

招标人:高速地产集团芜湖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华亿南楼B505室

项目联系人: 冯工、胡工

电话:0553-3831727   

传真:0553-3837065

 

2017年12月20日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均自动采集于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最初发布的网站为准,本站信息仅作参考!
信息来源:芜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首页 |招标公告 | 变更答疑 | 评标结果公示 | 政府采购 | 政策法规 | 联系我们 | 会员专区

Copyright©2014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皖ICP备05004986号-1
客服电话:0551-62220159  0551-622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