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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四期)项目
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部分潜在投标人对九华山风景区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四期)项目(项目编号:SHDL2017-018-2)存在质疑,经采购单位研究,现做出答复如下:
1、
质疑:招标文件P31页“承担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2014年1月1日以来已完工的信息系统集成类且合同价在100万以上的项目管理经验得2分(需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过程文件等能证明项目负责人的材料,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2014年1月至今的社保证明复印件);”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取消“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2014年1月至今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此项要求或修改成“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出具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开始日期至今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是针对项目负责人评分,要求项目负责人2014年1月1日至今为投标人正式员工,故本条不作修改。
2、
质疑:招标文件P31页“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承揽过已完工的旅游景区室外视频监控系统项目案例的得3分(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施工内容包含室外视频监控系统的旅游景区信息系统集成类项目须附合同设备清单页复印件或竣工验收设备清单业复印件或业主方签字盖章的设备清单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建议取消此项要求或者修改成“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承揽过已完工的室外视频监控系统项目案例的得3分(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书等证明文件。)”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由于本项目建设地点为山岳型景区,须考虑生态及景观保护,且施工难度较大,需要有同类施工经验,故本条不作修改。
九华山风景区信息办公室
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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