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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公管局集中学习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4

利辛县公管局集中学习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近日,利辛县公管局在三楼会议室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会议指出,原国家计委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比如安徽省200211月份出台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会议强调,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将于20186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会议要求,大家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的重要意义。这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此举将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李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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