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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六个明确”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发布日期:2018-04-19

霍山县“六个明确”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日前,霍山县出台《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霍政办〔2018〕17号)。该《管理办法》系该县结合省委第六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与霍山实际并重,坚持“放、管、服”并重,坚持切实可行与适度超前并重,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多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等环节,形成的进一步规范政府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指导性制度。该《管理办法》亮点主要体现为“六个明确”:

一是明确招标代理不建库,随机抽取确定。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招标人自主选择推荐3至5家,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1家。

二是明确招标文件县公管局只备案、不审核。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内部三级审核,招标人实行内部二级审核,严格把关负责,还权、还责给招标人。但对重要重大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书面提请县公管局牵头会商或论证,时间不超过三天。

三是明确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文件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按《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是明确综合评分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规定仅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目录内的项目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且技术标权重不得超过15%;同时明确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工程目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和公管局备案;规定当投标人超过50家(含50)时,随机抽取20家进入评审,以控制围标。

五是该县首次明确将“被安监部门列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列为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情形之一。

六是明确招标人及有关部门履行标后监管职责的具体要求。如要求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报县交易中心见证登记并公开;招标人在开工30天内将履约情况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解决个别招标人对转包问题“真清楚、装糊涂”的问题;强调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必须注明工程禁止或允许变更情形;强调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必须通过审核机构或审计局审核,进度款支付必须有公管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书等。(梁强胜、祁贤渤)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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