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招标集团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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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6
    内发改法规字[2013]1109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1]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2号)精神,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制度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审批、核准工作要明确责任科室。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当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等级的要求。

    二、做好招标事项审批、核准衔接配合工作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对上报国家和自治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内发改法规字[2012]1305号)要求,对项目单位的招标方案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对由旗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做好指导工作。

    三、加强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自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对盟市开展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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