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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确“立法招标”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
发布日期:2013-12-11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起草,或者采取委托、招标方式起草。

  针对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法规方案可能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该《规定》提出对有些法规草案可以采取委托或招标方式起草,进一步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在河北尚属首次。《规定》要求,河北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应当至少牵头起草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指导和督促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重点对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议或者审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初次审议法规草案应当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对法规草案中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立法调研,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专门召开基层群众座谈会;应当拓宽基层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并通过省人大网站设立人大代表立法网络平台。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表示,“立法招标”能够促使更多的良法出台,提高立法质量,但尚属探索起步阶段,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无论是委托起草,还是招标起草,其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有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机制作保障。


源自:法制网记者:马竞实习生: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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