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招标集团公共服务平台
   
水利部关于印发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8
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当前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部党组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和地方关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事权划分,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健全水利建设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治理力度,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事权划分

  水利工程建设点多、面广、量大,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必须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事权,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履行好水利建设由项目法人实施、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水利部强化完善政策法规、组织规划编制、规范建设程序、制定技术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更好地发挥中央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作用。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指导监督,落实好对项目法人的监管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要落实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资金合理使用和投资效益。

  三、治理重点

  (一)水利部治理重点

  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健全水利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利建设管理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各流域机构加强对本流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做好直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1.前期工作方面。加强水利建设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完善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时效性。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法人组建等前置条件的审核。修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2.建设实施方面。大力推行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按照县域和项目类别集中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3.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动水利建设项目和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实现各级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严重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出台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水利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4.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启动质量工作考核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试点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直属项目站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大型水利工程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做好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开展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研究,提高监督效能。开展质量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止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制定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小型水库工程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强化部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着力解决部属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工作滞后等问题。

  6.监督检查方面。出台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创新方式方法,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督查,督促地方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力量。组织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稽察,查找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重点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水利部决策部署和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和监督检查工作。

  1.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管理的重要文件和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在重大水利工程、全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等重点领域结合项目特点进行任务分解、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将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方面。在前期工作审批、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管理、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环节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形成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重点治理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前期工作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的问题,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和考核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水利建设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到位、缺乏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措施的问题,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资金配套、拨付保证机制不健全、建设资金支付使用程序不完善的问题,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未建立、信息公开特别是市场主体不良信息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3.监管力量配备方面。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量要满足当前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合理,监管工作不能因人员力量问题而存在空白和死角;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水利稽察机构人员和能力建设要满足工作需要。

  4.监督检查方面。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督查,督促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力量。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三)项目法人治理重点

  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1.前期工作方面。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质量是否满足要求,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法人组建方面。检查项目法人内设机构是否合理,人员数量与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招标投标方面。检查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履行了招标备案程序,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是否存在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规避招标、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问题;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4.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的漏洞,工程建设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竣工验收是否及时。

  5.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水利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资金拨付不及时、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是否存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工作滞后的问题。

  四、重点领域

  结合当前水利建设实际,确定全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东北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大水利工程等5个领域为2014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领域。除上述重点领域外,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展其他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2014年4月30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有序组织开展本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2014年5月~10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治理重点和重点领域,结合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或稽察成果,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认真查找监管工作和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三)分级督查。2014年8月~11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督查。水利部负责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建设监管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建设监管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建设监管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督查方式和时间由督查单位根据自查自纠进展确定。

  (四)整改总结。2014年11月~12月上旬,进行集中整改总结。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建立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措施。在问题整改工作中,要注重从长效机制层面健全规章制度,从工作层面研究强化执行力的具体办法,从管理力量层面采取提高自身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有关司局将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落实水利建设监管责任作为做好大规模水利建设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与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同步推进。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督导,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注重从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和强化监管等方面强化整改和落实。各地区各单位应针对水利建设各重点领域的自身特点,对突出问题的多发、易发环节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三)形成工作合力。要统筹安排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形成合力,提高成效。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将突出问题治理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注重查办案件。积极从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加大问责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水利建设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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