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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03
建标函〔2010〕87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查处虚假招标、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出借出卖资格证书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依据
检查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三、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含外省代理企业在我省各地的分支机构)。检查范围为2008年以来实施招标代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一)资格条件
1、是否为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有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是否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
4、有无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及办公条件是否满足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
5、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熟知并按规定执行;
6、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包括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格法定条件的要求;
7、专职从业人员持有《业绩信用登记手册》开展业务情况;
8、工商登记主要事项、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办理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9、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无资格、超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业绩信用登记手册》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与所代理工程的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代理的项目是否存在虚假招标、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是否存在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5、是否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依法签订,是否存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行为;
6、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中标人,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压价竞争的行为,是否向投标人收取法定外的各种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招标代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
8、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存在以自己名义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出具中标通知书的行为;
9、是否存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行为;
10、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履职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六统一”业务管理规定;
2、代理的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是否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专职从业人员编写,编写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4、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款,废标条款的设定是否合法,是否设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5、招投标的相关程序和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专家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7、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投标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
8、代理活动结束后,主持代理活动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及时将《业绩信用登记手册》提交招标人登记评价,同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签署评价意见;
9、是否建立代理成果档案,招标代理资料是否完整、清晰等。
五、检查结论评定
(一)合格
被检查的三项主要内容中,各小项内容80%以上符合要求。
(二)基本合格
被检查的三项主要内容中,各小项内容60%以上符合要求。
(三)不合格
被检查的三项主要内容中,各小项内容40%以上不符合要求。
检查结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我厅将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六、检查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0年10月30日前)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按照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自查,收集自查表(见附件)。
(二)市级检查阶段(2010年11月30日前)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按照企业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形成检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三)省厅抽查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省建设稽查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成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招标代理机构。
(四)整改总结阶段(2011年1月31日前)
对市级检查、省厅抽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和处理,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
七、检查工作要求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落实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对照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疏理、归纳,并制定出相应整改措施。对规避检查、在检查中弄虚作假和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八、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黄峰
联系电话:0551-2871570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联系人:何传波,胡浠冰
联系电话:0551-2871380
附件: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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