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
| 发布日期:2007-02-02 |
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省优质工程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优质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经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评审,由省建设厅确认并公布的优质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制定。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省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省优质工程。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省优质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省优质工程。
第五条创建省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标准规范。
省优质工程评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的评价。具体评价标准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创建省优质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应突出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省优质工程应当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各方确认的样板材料。
第六条创建省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第七条省优质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
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措施费中列项计算。
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应按“创建优质工程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详见附件1)进行测算,并结合不同类型工程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建筑工程:住宅4-6%、办公楼http://www.yzczb.com%、厂房3-5%;
(二)安装工程:住宅http://www.yzczb.com%、办公楼3-5%、厂房http://www.yzczb.com%;
(三)市政工程:道路3-5%、桥梁4-6%、排水3-5%、其它市政工程2-6%。
投标报价中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得低于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金额。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违反本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创建省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省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创建省优质工程。
对于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等项目,现行消耗量定额缺项的,按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办法计算造价。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补充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的定额项目。
第九条创建省优质工程的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公开招标项目未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时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条对获得省优质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择优选择队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已创建省优质工程的企业和相关个人。
第十一条创建省优质工程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信息公示、考评、表彰等制度。
创建省优质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施工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告知性备案(详见附件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受理备案工作。
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创建省优质工程信息公示、省优质工程评定及档案建立等工作。
对已向省建设厅报备的创建省优质工程项目,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每年组织两次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建设厅确认并公布,上半年公布一次,下半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省优质工程创建实施过程的监管,有序推进省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创建省优质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工程质量协会要加大省优质工程创建过程的技术指导,提高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成效。
第十三条在省优质工程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省优质工程评选专家在评优活动中不按评价标准进行评选、收取参评对象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确保省优质工程的项目未创优的或者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创建省优质工程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因施工企业责任不能创建省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个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和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和其他类型的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doc 福建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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