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招标集团公共服务平台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地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全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各级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各县(市、区),各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今后,各县(市、区)制定有关招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市计委备案;市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市政府备案。


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省计划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热潮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含内贸)企业的技术改造、电力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三)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贷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并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五)市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六)市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包括城市防法)、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七)市外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进出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八)市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九)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一)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管


(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监管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业主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实行施工合同和廉政全同“双合同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资质认定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并提请业主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处分、处罚结果应限期向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反馈。对业主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行政监察部门应及时予以督促纠正,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通报其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五)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由发展计划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全市所有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


(六)建立业主、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业主、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七)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部门对具体项目的招标行为的监督应出具“监督执法意见书”,并存档备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


四、严格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规定


(一)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国有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依法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分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建设项目已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范围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原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所核准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


(三)国家、省和市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招标投标办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国家和省在怀的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经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已核准招标方式的,必须将已核准文件报市招标投标办备案;未核准招标方式的,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须经市招标投标办核准招标方式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范围的,须经市招标投标办重新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认定,不得任意扩大保密范围和提高秘密等级。


五、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完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手段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凡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都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项目招投标完结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凡全市范围内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事项核准情况、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情况报送市招标投标办。由市招标投标办上报“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市招标投标办要通过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网上投诉、举报、申诉、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六、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怀化市评标专家名单,配合省发展计划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现有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


(二)湖南省评标专家库利用互联网采取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业、本部门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实施监督。具体管理办法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政策性贷款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使用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其它项目的招标,须从省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七、建立招标投标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包括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情况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情况。


(二)统计对象包括所有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贷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统计单位包括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市直各部门和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三)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情况统计工作。各统计单位要按照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统计报表报市招投标办,由市招投标办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招投标办。


八、招标投标的投诉与纠纷处理


(一)招标投标的投诉。任何组织和自然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其他方式依法举报和投诉。


(二)招标投标投诉的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举报和投诉,参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的行业分工原则,由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受理;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由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受理。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实行首问式或首接式制度,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执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拖延。


(三)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长不超过30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7日内,向该部门的同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处理,重大项目的投诉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处理应报同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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