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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12-31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将《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纳税记录;
(三)遵守国家的环保政策;
(四)遵守国家用工政策,无用工歧视倾向;
(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六)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七)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人员结构;
(八)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三条 凡需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销售许可证;
(四)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或由省、部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申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分类管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凡参与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实行备案。
第六条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并可推荐参与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及各县区政府采购业务;
(二)可以及时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三)向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照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四)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年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与政府采购单位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六)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其他违约的;
(八)向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单位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拒绝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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