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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记分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05-11-18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记分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科学性,促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制定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记分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一、特别规定
(一)凡两年内被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公报”公布的假药、劣药,取消该品种药品的投标资格;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违规促销药品行为,或有串通投标
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行为,被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实的,取消其所违规促销药品(包括通用名相同药品)1~2年的投标资格(具体时限由市州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确定);
(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获取中标资格的,予以废标;
(四)药品经营企业(新注册)未通过GSP认证,又未提供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其延期证明的,取消其药品投标资格;
(五)投标报价高于同期市场正常零售价的,无论参与该品种药品投标的供应商多少,一律予以议价。
二、评标记分标准
(一)质量(43分)
1、临床疗效(7分)(主观分)
由评标专家根据临床用药的实践,如药品的临床疗效、用药经验、安全性评价文献资料等进行评价,优记7分,良记5分,一般记3分,较差记1分。
2、质量标准(6分)(客观分)
以企业提供的内控标准为依据评价。有投标品种和市场上同品种的质量对比资料,有公开发表的或由权威部门评价的(包括药效学、药动学、生物利用度及药品质量)资料等,证明其产品两个以上主要质量指标高于国家标准的记6分;达到国家标准的记4分。
3、药品质量的可靠性(7分)(客观分)
以两年内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报”公布的结果为依据评价。无生产假、劣药品记录的记7分;有生产劣药记录,但不是投标品种的记4分;有生产劣药记录,并且是投标品种或相同剂型(指所有相同剂型药品均为劣药)的不记分。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层次(12分)(客观分)
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按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GMP药品两个质量层次分别评分,不重复记分)。
(1)发明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层次。
发明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记12分。
(2)GMP药品层次。
①GMP层次中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品记10分;
②GMP层次中单独定价药品记4分(以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
③GMP层次中的普通GMP认证产品不记分。
5、药品品牌知名度(3分)(主观分)
以评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形象及品牌的认同程度为依据评价,优记3分,良记2分,一般记1分。
6、药品的包装质量及适用性(3)(主观分)
以评标专家对药品包装外观、包装材质、实用性、药品说明书的认同程度为依据评价,优记3分,良记2分,一般记1分。
7、生产企业规模(3分)(客观分)
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评价。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记3分;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记2分;2亿元以下、5千万元以上的记1分;5千万元以下的不记分。
8、其他因素(2分)(客观分)
以投标人提交的能证明其药品质量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评价。药品保存环境要求低于同类产品者记1分;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生产工艺专利的记1分。
(二)价格(32分)(客观分)
将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层次的药品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价记32分,其他报价按其权重比由计算机自动赋分。计算公式为:X=32×Nmin/△N。式中X为价格得分,△N为该集合中某药品的报价,Nmin为该集合中某药品的最低报价。
(三)服务(14分)
1、GSP认证情况(2分)(客观分)
以药品经营企业提交的GSP证书为依据评价。通过了GSP认证的企业得2分;尚未取得GSP认证的不记分。
2、配送服务能力(3分)(主观分)
以两年内配送企业对所有采购人的供货保证情况为依据评价。参考标准为一般供货服务在24小时内完成,加急供货服务在4小时内完成。重点评价其对急救药品的及时配送能力和全天候服务能力,以及配送企业的物流设施情况,优记3分,良记2分,一般记1分。
3、伴随服务(3分)(主观分)
以两年内配送企业对采购人供应临床紧缺药品、小品种药品的供应能力,以及提供破损药品退换、近效期药品退换及其他伴随服务项目的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优记3分,良记2分,一般记1分。
4、经营企业经营质量可靠性(3分)(客观分)
以两年内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质量公报”公布的结果为依据,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进行评价。无经营假、劣药品记录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
5、经营企业规模(3分)(客观分)
以经营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评价。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记3分;1亿元以下、5千万元以上的记2分;5千万元以下的记1分(如果属于企业改制的,可以提供改制前的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
(四)信誉(11分)
1、不良行为记录情况(3分)(客观分)
以两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对投标人不良行为(包括串通投
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的查处记录为依据评价。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记3分;有轻微不良行为且纠正了的记1分;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虽情节轻微但未得到纠正的不记分。
2、履约情况(4分)(客观分)
以两年内投标人对所有招标人履约情况的投诉(经调查属实)为依据评价。无医疗机构投诉记录的记4分;投诉1次但能自觉改正的记3分;投诉2次并能改正的记1分;对投诉反映的问题不改正或累计投诉3次以上的不记分。
3、投标(配送)企业信用及形象(2分)(主观分)
以评标专家对投标(配送)企业信用情况的认同程度为依据评价。信誉高的记2分,信誉一般的记1分,信誉低的不记分。
4、投标或配送品种集中度(2分)(客观分)
根据本次招标中企业投标或配送的药品品种数量排序依次赋分。生产企业投标品种20个以上,或经营企业投标(配送)品种100个以上的记2分;生产企业投标品种10个以上、20个以下,或经营企业投标(配送)品种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记1分;生产企业投标品种10个以下,或经营企业投标(配送)品种50个以下的不记分。
说明:
1、在对主观分指标赋分时,专家可在此项目的分值范围内任意赋分(取到小数点后一位)。
2、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并由自己配送的,其服务和信誉分同样按经营企业相应的指标评分。
3、本记分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4、“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和“履约情况”指标依据附件的有关规定评价。

附件: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办法
1、投标人不良行为由省或市州纠风、卫生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确定,由专门人员以台帐形式记录。
2、纠风部门主要负责记录经查证属实、反映投标人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的行为。
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记录本部门和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受理并经查证属实的、反映投标人采取给予医疗机构及其有关科室或人员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不正当利益方式促销药品,以及不按时配送中标药品等行为。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查处的反映投标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等行为。
5、物价部门主要负责记录经查证属实、反映投标人违反有关价格政策等行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记录经查证属实、反映投标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7、经济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分别记录经查证属实、反映投标人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8、各有关部门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记录情况每季度末向同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厅(局)际联席会议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报一次。厅(局)际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各部门通报的不良行为记录汇总,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9、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采购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记录情况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记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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