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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7-11-20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于近日发布,文件明确了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内仅保留适合集中采购的150项通用类品目。同时,文件还规定了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据文件,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仅保留适合集中采购的150项通用类品目,允许各市根据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承接能力等,自行调整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集中采购目录。  同时,文件还明确了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分别设置市级和县级适用的最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相应标准。具体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省级货物类50万元、服务和工程类100万元;市级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均为3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均为20万元。  文件明确了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设置市级和县级适用的最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相应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省级货物和服务类均为200万元;市级货物、服务类均为1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类均为100万元。工程类全省统一为200万元。  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方面,文件提出,全省统一推行进口产品目录制,各级预算单位购买《山东省2018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进口产品且编制预算时已明确的,不需报送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未在《进口产品目录》内的,或预算编制时未明确《进口产品目录》中相应产品的,应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进口产品采购申请。 来源:齐鲁网http://www.yz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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