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公管局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近日,利辛县公管局全体工作人员在三楼会议室集中学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本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修改主要是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次修改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和取消代理机构专家库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李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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